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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出租车管理新规实施 驾驶员与乘客可相互监督

发表于2015-01-09

1月1日起,交通部出台的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开始实施,《规定》建立完善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基本制度,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、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
据悉,《规定》加大了对乘客的权益保护,增加了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的情形,包括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;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;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;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,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等。同时,对乘客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,如乘客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;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;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,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;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车的,应当有陪同(监护)人员等。若乘客违法上述规定,驾驶员有权拒载。

截至7日,记者从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获悉,《规定》实施后,共接到乘客投诉30起,主要集中在议价、拒载、不打表几个方面,目前已查实的投诉均按新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。管理处提醒,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可以利用手机录音、录像作为证据;也可以拨打投诉电话,工作人员将在电话接通时对车内的情况进行即时录音,以便及时处理出租车驾驶员的经营违法行为,保障市民合法权益。物品遗落在出租车内、咨询出租车相应法律法规”等便民服务时,可拨打管理处24小时人工值守电话2036244获得帮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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